为持续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南皮县全域(不含集中供热公司)。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不含洁净型煤)、焦炭、兰炭。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
四、本通告由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