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驻外招商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县驻外招商局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发挥招商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招商工作实效,本着“勤俭节约、严守底线”的原则,根据《沧州市驻外招商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驻外招商局是县委、县政府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招商窗口,是我县宣传推介的“展示窗”、招商信息搜集的“情报站”、招商引资的“先锋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人员是指从县直单位、乡镇抽调到驻外招商局,由驻外招商局具体使用和统一管理的专职一线招商人员。招商人员的选定、调整、奖惩由县委组织部、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共同研究决定。招商工作期间,专职招商人员在驻点地区全脱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派出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其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架
第三条 我县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安排部署,设立3个驻外招商机构,分别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综合办公室、招商一局、招商二局,综合办公室设主任1名,招商一局设局长1名,招商二局设局长1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针对不同招商区域经济活跃度和企业聚集度,差异化、动态化情况,协调配备足够的一线招商工作人员。
第四条 驻外招商人员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个人自愿相结合报名,组织研究确定的方式产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重点区域或终止招商工作的,由驻外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将申请报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在招商引资“人才库”中择补充实。
第五条 驻外招商局围绕重点产业及目标企业所在区域,可分别成立若干个招商小组,实施精准化、专业化招商,驻外招商局可定期晾晒各招商小组业绩,时刻保持招商一线人员“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工作激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驻外招商局应积极宣传南皮县情、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扩大我县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树立我县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加强与驻地政府、商协会组织、重要机构以及工商、经贸界人士的联络和沟通;面向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和产业链“隐形冠军”企业,大力实施定点定向、精准招商;收集、汇总、定期上报驻地重点企业情况、经贸信息、产业发展动向和投资意向等信息,寻求与我县产业发展契合点;协助县政府在驻点区域开展各类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工作。
第七条 驻外招商局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围绕我县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面向京津雄、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经济圈、中部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八条 各驻外招商局引进签约项目全年累计不少于4个,其中0.5—1亿元项目不少于2个,1—5亿元项目不少于1个,5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签约项目原则上12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各招商局日常管理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局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和工作指挥调度,要确保招商人员主要时间和考勤用于招商工作。
第十条 定期工作汇报和例会制度。驻外招商局每周召开一次本局的例会,分析研判重点项目进展,商议研究下步招商工作,并于会后两天内将例会纪要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综合办公室。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将定期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驻外招商局重点工作专报。驻外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应定期向县领导汇报招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推进“一盘棋”制度。驻外招商人员将获得的项目信息经招商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第一时间上报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大数据信息平台建成后直接录入平台即可),并提供投资方公司简介及项目初步计划书,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形成信息共享。对接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匹配的项目线索,统筹安排项目拟落户首选地,特别重大优质项目要提前联系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建立专职招商人员项目首报信息和签约落户档案,并以此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招商工作督查制度。驻外招商局不定期接受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的督查。在工作督查中考察招商人员日常表现,形成报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每年按100万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进行预拨,统一划拨至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实行报账制。工作经费包括办公地点租赁费(含中介费)、办公经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费、通讯网络费、宣传费等)、宿舍租赁费、驻外招商局按当地招待标准产生的客商招待费、租车费、驻外招商人员城市交通费、人身保险、补贴等其他费用。各项费用须凭有效票据,经招商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支付。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驻点补贴。招商补助实行包干制,100元/天/人,以实际在外驻点天数计算(不含在沧州境内接待客商)。驻点期间公务出差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用。驻点补贴以实际在外驻点天数扣除驻点期间公务出差天数计算。
(二)租房费用。租房费用含房租、固定电话及宽带费、广电费、水电气物业等日常生活支出,租房居住的费用,原则上驻点招商局人员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0元(含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并以单位名义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凭发票报销。出差入住酒店的费用,参照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
(三)保险费用。驻外招商人员统一办理年度人身意外安全保险。
(四)驻外招商人员每月驻外不低于22天,每人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南皮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驻外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统领本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工作经费原则上符合公务卡支出管理规定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尚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小额支出或因公务卡额度不够无法实现的大额支出,经驻外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审批后,可使用其他方式结算。公务卡一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驻外招商局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考核评分内容
(一)日常工作考核,满分10分。
1.工作例会(1分)。按照周例会,月度分析会等建立会议制度,可以利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按会议记录和影像资料计分。
2.安全制度(1分)。驻外联络处在外工作期间要确保人员、场所的安全,按实际情况计分。
3.协助接待(1分)。积极对接市招商引资机构,协助市直、县直有关部门做好赴驻点及周边地区的接待服务等工作,按具体情况计分。
4.工作台账(1分)。建立招商工作台账,每周按时报送各项工作台账和信息表,重大项目可及时报送,按上报工作情况计分。
5.搜集有效招商信息(6分)。每搜集1条有效招商投资信息,加0.05分;搜集我县主导产业链和县域特色产业链条中延链、补链、强链的目标企业对外投资信息,加0.1分;搜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100强等企业对外投资契合南皮发现信息,加0.5分。
(二)招引项目考核,满分90分。
按照单体项目规模档次,分四档考核记分,第一档为0.5亿以上至1亿元,第二档为1亿以上至5亿元,第三档为5亿以上至10亿元,第四档为10亿元以上。(项目金额以人民币计)
1.签约项目(基础分35分):驻外招商局在完成目标任务(全年任务/2)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签约项目第一档加0.05分;第二档加0.1分;第三档加0.5分;第四档加1分,每增加10亿多加1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减少1个签约项目,按分档加分标准扣分。
2.落地项目(基础分55分):各驻外招商局落地项目年度任务=签约项目个数×50%,在完成目标任务(全年任务/2)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落地项目第一档加0.08分;第二档加0.15分;第三档加0.7分;第四档加1.5分,每增加10亿多加1.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减少1个落地项目,按分档加分标准双倍扣分。
3.每个签约项目,自签约之日起1年内未落地的,按照落地项目加分标准加倍扣分,并追究项目落地县直、乡镇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激励
第十八条 强化招商一线干部使用导向,对专职驻点一年以上, 招引落地500强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业绩特别突出的,在职务提拔、晋升职级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95分以上的招商局,授予“招商优胜集体”称号;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予以通报表彰;对目标任务完成率不足60%的驻外招商局,由县委组织部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驻外招商局工作经费视招商实绩进行适度调整,招商实绩突出的追加20%。
第二十条 驻外招商局要积极配合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做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出具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反馈至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对驻外招商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连续3个月无签约项目的,一年无落地项目的;(2)连续两个月驻外天数不达标的;(3)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驻外招商局管理的;(4)底线意识不强,影响我市县驻外形象的;(5)不服从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管理的。驻外招商人员将被退回原单位,并严肃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驻外招商人员驻外工作期间,派出单位应加强关心关爱,定期了解驻外招商人员家庭情况,帮助解决有关困难。驻外招商人员配偶所在工作单位要在节假日加班、晚间值班等方面给予照顾,且不影响其正常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驻外招商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手术住院的,由派驻单位参照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开展探望、慰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